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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4-08-09
 工厂视频拍摄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网站http://。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工厂视频拍摄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网站http://。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说明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直接和通过微光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何平、邵国新、胡雅琴、倪达明、张为民、何思昀、俞翔、钱新、董荣璋、张继生、张有军均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在上述36个月的限售期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3)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4)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且该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根据本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截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由公司公开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为前提,以维护股东权益和公司可持续发展为宗旨,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利润分配的方式及时间: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股票与现金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的比例: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股东回报规划:上市后未来三年(含上市当年),公司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在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之后,再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鉴于公司目前尚处于成长阶段,规定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经本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促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且回购股票的数量将达到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

  1、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且增持股票的数量将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9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的30%。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承诺:在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函。

  2、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何平未履行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以其从公司获得的上两个年度的现金分红为限,扣减其在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所享有的现金分红。

  3、发行人应及时对稳定股价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4、发行人未来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经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其所各自承诺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等义务。

  发行人承诺:“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及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已转让的发行人原限售股份(如有),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1、若上述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发行人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回购新股、购回股份以及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以其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其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通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所获得的现金分红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

  1、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若公司股价不低于发行价,累计减持数量将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25%(不含),且减持不影响其对公司的控制权。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1、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若公司股价不低于发行价,累计减持数量将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25%(不含)。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1、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若公司股价不低于发行价,累计减持数量将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40%(不含)。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公司实现持续发展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下游产品应用市场需求不足的风险、新产品开发的风险、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的风险等。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应对措施包括:

  (1)拓展下游产品的应用广度和深度,包括实现EC、DC外转子风机的量产,扩展外转子风机应用于空气净化器、物联网、通讯、汽车等其他下游产品或行业;将ECM电机向其他产品应用领域渗透,形成系列化高效节能智能电机产品等。

  (2)改善人力资源结构,特别是引进具有创新能力和团队领导能力的技术专才,集中公司的优势资源开发新产品,同时也通过不断提高工艺水平,提升原有产品的技术含量和品质水平。

  (3)密切关注相关产品销售国家对能效政策的具体实施及调整情况,改善公司产品结构,提高高效节能电机、风机的产品比例。

  公司已经开始利用自筹资金进行募投项目的前期投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统筹安排好人员、设备、市场的引进和衔接工作,并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由于已经具备了较好的技术储备、生产条件和市场开发的基础,预期募集资金会很快产生比较良好的收益。

  公司将抓住上市契机,建立起较高水平的企业管理和内控制度,提高公司决策水平和战略眼光,把握稍纵即逝的市场机遇,突出其在同行的竞争优势。同时,公司也将继续改善公司组织运营效率,保持公司一贯坚持的良好成本管控能力,建立更加良好的成本预算管理体系,完善ERP系统,提高公司的财务管理及成本费用控制水平,不断提高公司的总体盈利能力。

  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何平承诺:“本人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的有关规定的承诺函》、《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发行人股东邵国新承诺:“本人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发行人股东微光投资,以及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胡雅琴、倪达明、张为民、何思昀、俞翔、钱新、董荣璋、张继生、张有军承诺:“本股东已出具了《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如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公司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本公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保荐人(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承诺:“如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发行人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所生产的微电机、风机目前主要应用于HVAC领域。2015年度的销售结构中,公司冷柜电机类产品约97.15%应用于冷柜;外转子风机类产品约65.27%应用于冷库、约16.03%应用于工业冷却机、约11.25%应用于工业用空调,其余应用于空气净化器等;ECM电机类产品目前主要应用于冷柜。总体而言,公司产品与HVAC行业的波动及冷链物流的发展密切相关。若因宏观经济波动、政策调整等因素造成HVAC等行业景气下行,将导致公司经营业绩的不利波动。

  微电机、风机是典型的机电一体化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的研究成果能够很快在新产品中运用和实践,所以,微电机、风机具有技术水平发展快、更新快的特点。掌握新一代高效节能智能电机、风机的技术和工艺,是企业进入高端主流市场和抢占未来市场的有效途径。

  如果本公司对新技术方向选择出现偏差、对客户需求把握不准确、对新产品方案选择不佳或上市时机把握不当、新产品的质量不能持续改善、新产品或改进型产品不能吸引客户,公司可能无法产生足够的收入和利润来覆盖成本费用的投入,从而影响投资者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同时,如果公司新产品开发节奏无法领先同行,新项目产业化进程缓慢,则可能导致公司失去已有的竞争优势。开发新产品有时可能需要牺牲短期利益,且这样的努力也有可能失败,就无法保证公司盈利的持续增长,影响公司的财务表现。

  作为现代制造领域中的基础产业,微电机、风机产品的节能降耗已经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欧洲是本公司产品的主要出口地,报告期内,公司产品的欧洲出口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平均比重为28.81%。欧盟最近几年相继出台了RoHS指令、ErP指令等,上述指令的实施会增加公司产品的制造成本,从而削弱公司产品的价格竞争能力。此外,除欧盟之外,美国、新西兰、巴西等国家已制订电动机强制性能效标准。公司在上述地区和国家销售微电机、风机产品,将受到销售国电机、风机能效政策的影响,如果产品技术指标不达标,可能导致公司失去该地区市场;即使销售国没有强制性能效政策,若公司产品能效指标低于竞争对手,也会受到市场竞争的不利影响。

  本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5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所从事的微电机、风机行业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采购、生产、销售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销售价格及产销率,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整体经营情况正常良好。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6)4230号】《审阅报告》,公司2016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为8,365.0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1.15%;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903.1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2.94%。

  公司预计2016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相比去年同期增长0%-15%;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比去年同期增长5%-20%。

  公司的历史沿革分为三个阶段,即全民所有制企业阶段、股份合作制企业阶段及股份公司阶段,按照时间顺序简要列表如下:

  本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为4,416万股,本次发行新股1,472万股。本次发行前后的公司股本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股东持有的股份在上市后的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详见本摘要第一节“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发起人股东中何平、胡雅琴、何思昀存在关联关系;邵国新、张为民存在关联关系;何平、邵国新、胡雅琴与微光投资存在关联关系。

  其中,胡雅琴为何平的配偶,何思昀为何平和胡雅琴的女儿;张为民为邵国新的配偶;微光投资系由何平、邵国新、胡雅琴与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何平、邵国新担任该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述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中,何平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54.875%的股权,邵国新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34.91%的股权,张为民直接持有公司3.75%的股权,胡雅琴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2.03%的股权,何思昀直接持有公司1.875%的股权,微光投资直接持有公司6.25%的股权。

  本公司的主要产品是冷柜电机、外转子风机及ECM电机。公司冷柜电机、外转子轴流风机的销量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是全球同类产品的主要制造商之一,主要产品技术国内领先。公司目前已成长为中国电子元件百强企业,是国内微电机、风机的重要生产企业之一。

  发行人主营微电机半岛bob·官方网站、风机的生产和销售,依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属于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分类代码:C38)。

  在当今世界微电机行业,中国凭借着相对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和较低的原材料成本,成为微电机生产制造大国。日本、德国、美国、英国、瑞士、瑞典等发达国家是微电机先进技术的代表,在高档精密加工产品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目前引领着微电机技术的发展方向。

  目前国内暖通空调风机在与外资品牌的市场竞争中,由于良好的性价比,具有一定的竞争力。但是与微电机一样,在产品的高效化、匹配精细化、产品专用化、系统集成化、测试精确化、控制智能化等方面,与国际先进制造企业的差距还是比较明显。通过不断的技术改造,国内也逐渐产生了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技术装备先进的暖通空调风机企业,但是由于缺乏国际知名度,在国际市场上还是主要依靠价格竞争手段。

  公司的竞争对手为HVAC设备用微电机、风机生产厂商,主要是海外知名厂商,包括ebm-papst(德国)、Ziehl-Abegg(德国)、Elco(意大利)等企业。与ebm-papst(德国)、Ziehl-Abegg(德国)等公司相比,公司在技术上尚存在较大的差距,但具有一定的产品性价比优势,且产品性能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在国内市场,公司主要产品在技术能力、品牌规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随着HVAC设备用微电机、风机需求的增长,国内也产生了一些快速发展的制造企业,如广东泛仕达机电有限公司、浙江马尔风机有限公司等,对公司构成一定的竞争。

  公司是2014年、2015年中国电子元件百强企业(第59名)、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分别被认定为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公司检测中心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公司还是“精密外转子轴流风机通用规范”国家标准参与起草单位。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主导产品冷柜电机、外转子轴流风机的销量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是全球同类产品的主要制造商之一,主要产品技术国内领先。公司是国内较早从事ECM电机开发的企业之一,ECM电机已成为公司重要盈利增长点。根据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统计,公司为第26届中国电子元件百强盈利能力最强的10家企业之一(第6位),2014年中国电子元件百强行业成长性10强企业之一(第9位)。公司知名客户包括PANASONIC、FRIGOGLASS、UGUR、WHRLPOOL、A.O.SMITH、海信容声等。

  微光品牌在国内外市场已具有较高的认知度,2009年“微光电机”被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浙江名牌产品;2010年“微光及图”商标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2011年“微光电机WEIGUANG”被浙江省商务厅认定为浙江出口名牌;2012年公司出口货物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获准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2013年“微光电机WEIGUANG及图”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适用范围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7类冰箱电机、马达和引擎用风扇、定子(机器零件)商品上的微光电机WEIGUANG及图注册商标”);2015年“防爆型电子整流直流无刷(ECM)微特电机”被浙江省经信委、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改委认定为2014年度“浙江制造精品”。

  本公司自行外购原材料及零部件主要是漆包线、钢材、定转子冲片等,由公司统一向国内厂商和经销商采购。公司建立了供应商评价和管理机制、采购实施流程等制度,采取有效的采购策略,确保公司采购质量和合理价格。

  2013年-2015年,本公司的委外加工费分别为2,351.69万元、1,446.63万元和1,189.75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9.52%、5.30%和4.52%。公司产品生产中所需的主要零部件,如电机的定子、转子、线路板组件等,由公司采购原材料后自行生产加工。公司将委外加工厂商列入供应商日常管理,对其产品进行验证,对其生产过程进行监控。公司委外加工厂商均具有技术可靠、加工质量稳定、信誉良好的特点,与公司在技术、品质、供应等各方面均保持充分沟通,形成了稳定的合作关系。

  本公司日常生产主要根据订单情况来安排,采用以销定产模式,同时,适当兼顾中短期需求安排预生产。公司根据预生产需求和订单需求制定生产作业计划,进行生产调度、管理和控制,及时处理订单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确保生产交付任务按时保质完成,达到既快速响应需求又有效降低库存积压的目的。

  本公司坚持“以客户为本”的销售理念,客户是公司服务的中心。公司销售部设有内贸科和外贸科,内贸科负责公司产品的内销,外贸科负责公司产品的外销。

  在国内市场,本公司主要通过自由营销网络向HVAC设备厂商直接销售;同时,通过发展贸易商将产品覆盖到尚未直接涉及的市场领域和终端客户,以期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公司与下游暖通空调和制冷设备厂家建立起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进入大型客户采购平台,实行订单式生产。每一年度,公司下游客户HVAC设备厂商会根据行业经济趋势、产品需求情况、生产能力等作出年度产量预测,与公司沟通下一年度的采购意向。公司的部分重要客户采用先签订年度销售框架性协议的方式,预先确定价格、付款条件、质量保证及交付方式等合约条款,再以订单形式向公司提出供货需求。

  内销业务,本公司根据与客户签定的销售合同或订单约定的交货方式,将货物发送给客户或客户上门提货,客户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付款,公司在客户验收合格后确认销售收入。

  在海外销售中,本公司在发展HVAC设备厂商作为直接客户的同时,还注意争取、培养优质的当地代理商,以建设相对灵活的销售渠道。公司在与海外客户达成买卖意向后,会根据客户的要求组织生产,由公司直接报关出口。公司目前出口的微电机、风机产品主要销往俄罗斯、意大利、土耳其、巴西、伊朗、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

  外销业务,公司在产品报关离港后确认销售收入,公司对贸易商和HVAC厂商销售的收入确认方式是相同的。

  公司系由杭州微光电子设备厂(股份合作制)整体改制设立,公司承继了微光厂(股份合作制)的所有资产、负债、权益。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原微光厂(股份合作制)拥有其他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产、商标、专利等,均已变更过户至公司名下。公司主要资产如下:

  本公司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运输工具等。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11,575.40万元,总体成新率为81%。报告期内,公司生产设备运转良好,没有出现因生产设备原因导致的生产不正常波动情况。

  (1)商标。公司目前拥有13个国内商标和1个国际商标,均为公司合法注册拥有,且应用于公司产品。

  (3)专利。截至目前,公司已获得了2项发明专利、67项实用新型专利、3项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均为公司所有。

  本公司专业从事微电机、风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的主要产品是冷柜电机、外转子风机及ECM电机。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何平直接和间接持有2,423.2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875%,是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何平先生还持有微光投资38%股权,除上述投资外,何平无其他投资的企业及业务。

  微光投资系本公司管理层持股公司,目前除持有本公司股权外,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与本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为避免同业竞争或者潜在同业竞争的产生,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何平、主要股东邵国新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杭州维希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何平的亲属控制的企业,上述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是:随着本公司产量的增长,面临压铸加工和端盖供应不能及时响应的矛盾,影响出货的速度,从2012年起增加杭州维希作为上述原材料的新供应商之后,较短时期内弥补了公司供应链的不足。

  为规范公司治理,在履行了法定程序之后,自2013年10月起,公司与杭州维希不再发生上述关联采购业务。

  根据本公司与微光投资签署的《租房协议》,同意本公司将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兴中路365号1幢506室租用给微光投资作为办公用房,年租金3,600元,水电费按实支付,租赁期为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

  2013年-2015年,本公司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总额分别为229.55万元、242.92万元和270.29万元。

  为解决本公司与杭州维希的关联采购业务,公司于2013年6月5日召开董事会通过决议,并于2013年6月11日签署了《资产收购协议》,约定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向杭州维希收购与压铸业务相关的生产设备及模具。本次资产收购以坤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坤元评报(2013)168号】《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涉及的杭州维希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的资产净值作为定价依据(评估基准日为2013年4月30日),对评估报告中列明的相关设备进行了验收,确认了设备及模具清单,根据评估价值,确定收购价格为159.35万元(含税),本次收购已完成资产交割。

  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均履行或补充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发行人全体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进行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如下意见:“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平自愿原则,定价公允,并履行了必要的决策或确认程序,符合交易当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报告期内的2013年,本公司与杭州维希有少量的采购及委外加工的关联交易,均遵循了市场定价的原则,其总额占同期营业成本的比例较低,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未带来负面影响。自2013年10月起,上述关联采购业务已经不再发生。

  报告期内,本公司其他关联交易主要是支付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等,已履行关联交易相关审批程序,未对公司业绩及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现有董事9名,监事3名,本届董事和监事任期自2015年11月10日至2018年11月9日。

  【注】:(1)间接持有是指通过微光投资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微光投资系公司管理层持股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27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5%。(2)吴建华自2015年11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何平先生,何平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2,423.28万股,持股比例为54.875%。股东胡雅琴、何思昀与何平存在亲属关系,3人合计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2,595.78万股,持股比例为58.78%。